临海农商银行关于调整询证函业务办理流程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4)2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临海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将调整询证函业务办理流程,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函证范围
(一)本公告所称函证及回函,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在获取被审计单位授权后,直接向我行发出询证函,我行针对所收到的询证函,查询、核对相关信息并直接提供书面或数字回函的业务。函证范围为被审计单位在临海农商银行范围内相关业务。
(二)受理函证事项包括银行询证函(格式一)1-14项及附表、询证函(格式二)1-14项及附表、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以《操作指引》为准)。
二、回函经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经办机构:临海农商银行运营清算中心
地址:临海市大洋街道河阳路299号
联系人:函证受理岗
联系电话:0576-85321562
温馨提示:我行暂不支持邮寄到付
三、函证相关事项
我行目前可受理邮寄询证函、跟函询证函、数字函证三种方式。
(一) 数字函证
1.我行已接入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函证平台”),接受已接入“函证平台”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符合《操作指引》规定格式的数字函证业务。
2.被函证单位需提前签约我行“企业互联”并开通数字函证业务功能,方可办理数字询证函业务。
3.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函证平台”向我行发起数字函证申请后,需及时通知被函证单位通过我行企业互联完成授权操作,以免影响回函效率。
4.单笔仅支持询证一个函证基准日的业务信息,若需询证多个函证基准日,应分别发起函证申请。
(二)线下函证
1.自2022年3月31日起,我行统一由总行运营清算中心受理函证及回函业务,各营业网点不再受理,会计师事务所在获取被审计单位授权后请直接向我行集中受理机构发出询证函或进行跟函业务,请勿通过被审计单位人员、我行员工等人员传递银行询证函。
2.采用现场跟函方式函证的,跟函人员信息应填写在询证函“联系人”信息中,同时提供会计师事务所介绍信及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介绍信应载明被函证单位名称、函证经办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等信息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联系人的,应在介绍信中予以注明。
3.我行接受符合《操作指引》要求的银行询证函标准格式(格式一、格式二或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询证函中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回函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应当填写完整,不得留白,回函地址应采用事务所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公示地址。
4.对于未满足《操作指引》及我行公布的银行询证函受理要求的来函,我行将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会计师事务所,询证函上未注明电子邮箱或自我行联系会计师事务所起3个工作日内未补充相关材料的,将对来函予以退还。
5.被函证单位应在询证函预留签章处填写日期,如遇印鉴变更等特殊情况,应尽快在填写日期前完成,确保函证流程顺利推进。纸质询证函应由被审计单位加盖骑缝章,应将被审计单位在预留签章处加盖的单位印章用作骑缝章。纸质函证被审计单位为凭印支取的,加盖与该单位预留印鉴章相符的签章;被审计单位为凭密的,加盖该单位公章。如同时函证同一被审计单位的多个账户且账户的预留签章不同,若其中一个账户为询证函指定扣款账户,被审计单位应加盖扣款账户预留签章以便扣款。
6.被审计单位原开立账户已销户的,应加盖销户前预留银行签章或公章。如销户后被审计单位签章发生了变更,会计师事务所需随来函补充提供被审计单位的相关说明资料,如单位有效证件材料、印章变更连续性相关证明文件(如账户变更申请书、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公安机关指定印章店出具的旧印章变更证明、旧印章销毁证明、新印章刻制证明等)
7.对于银行询证函(格式一),函证单位确定无需函证的项目或具体栏位,应当将该项目或具体栏位的表格用斜线划掉,不应留白。对于银行询证函(格式二),函证单位应填写被函证单位的全称、扣款账号等相关信息。格式一和格式二“14.其他函证事项”信息栏应列明具体函证事项,若该项未明确视为无其余函证事项。
8.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来函中明确询证函的查询范围,单笔仅支持询证一个函证基准日的业务信息,若需询证多个函证基准日,应分别发起函证申请。
四、回函印章
对于纸质函证回函,将加盖我行回函机构的业务专用章;对于数字回函,将加盖我行回函机构的电子会计业务章。
五、询证函收费
暂免银行询证函相关业务手续费,后续如发生变化以最新公示的服务价格为准。
六、业务咨询与投诉
如对我行银行询证函回函内容需确认核实或服务咨询的,请致电0576-85321562;如在业务过程中有相关投诉的,请致电0576-85117270。
临海农商银行
2024年9月6日